HFGS-2025-10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
民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府〔2025〕5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將《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民宿服務質量,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盤活城鄉閑置資源,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廣東省旅游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民宿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民宿,是指經營者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第三條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便利準入、加強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負責民宿發展重大問題決策以及協調處理。
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民宿發展日常工作,共享民宿登記信息,推動制定民宿相關服務標準,開展民宿宣傳推廣,公布民宿名錄,指導開展民宿經營管理業務培訓,按職責做好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治安主管部門負責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導民宿經營者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消防救援機構依據《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等規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民宿經營主體的商事登記,引導民宿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經營的相關指導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宿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宿客房規模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單幢建筑客房數量超過前述規模的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場所,不屬于本實施細則中所規定的民宿,應當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
對利用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客家圍屋等)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在相應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單幢建筑的經營客房數量可適當放寬至不超過20間(套)。
第六條 民宿選址和經營場地應符合惠州市及各縣(區)的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并應當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和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高風險區域。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作為民宿的,以及位于其保護控制范圍的,還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旅游發展規劃和民宿發展專項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的引導。
第八條 民宿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標準要求進行建設和裝修,必要時還應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風貌應當與當地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九條 位于鎮(不包括縣城鎮)、鄉、村莊,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參照前款所述文件執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等相關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民宿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
民宿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客房和公共區域的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整改,并做好檢查、維護記錄。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民宿經營者應當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臺風、暴雨、風暴潮、洪水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民宿,應當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應安裝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并按要求上報治安主管部門。
民宿經營者應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十二條 民宿應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加強衛生管理。公用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落實衛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
第十三條 民宿涉及食品經營的,應確保食品來源、加工、流通等環節的衛生安全。
第十四條 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飲用水源,有條件的民宿應當接入污水管網,或者配備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確保生活和餐飲污水無害化處理后達到國家及地方相關排放標準。民宿經營產生的生活垃圾應分類處理。
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等法律法規禁止進行建設和開展經營活動的區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民宿項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原有民宿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民宿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對其實名登記,審查民宿信息的真實性。發現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證照(包括但不限于民宿登記證、廣東旅游民宿標識牌)、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等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12345熱線或旅游主管部門投訴電話。
第十七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民宿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采摘、研學、旅游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閑和戶外運動服務的,應遵循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范。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創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游環境。
第二十條 民宿的開辦程序:
?。ㄒ唬┳C照辦理: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經營范圍規范目錄,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登記為“經營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ǘ┟袼薜怯洠洪_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民宿登記遵循便民原則。民宿登記由縣(區)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辦理民宿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旅游主管部門加強民宿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在線政務服務水平,為民宿登記等事項提供便利。鼓勵民宿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上傳經營信息,逐步完善民宿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民宿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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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ǘù砣思柏撠熑松矸葑C原件及復印件;
?。ㄈI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袼藿洜I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ㄎ澹┘鏍I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還應當提供食品經營許可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民宿經營場所為自建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合格材料。
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二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攜帶相關材料前往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民宿登記,并簽訂承諾書,承諾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范開展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后,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登記并提供登記回執;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符合申辦條件但未按本實施細則登記的民宿,應當督促其經營者及時辦理登記。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向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民宿正式營業一年后可自愿向民宿所在地的縣(區)旅游主管部門申報等級評定。縣(區)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最新頒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旅游服務質量評價規范》等有關要求和規范標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 旅游、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治安、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采取專項檢查、實地核查、隨機抽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對民宿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惠州市民宿信息采集表
2.惠州市民宿合法經營及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承諾書
3.惠州市民宿信息登記回執
附件1
登記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2
惠州市民宿合法經營及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承諾書
為了進一步完善民宿合法經營、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體系,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為行動方針,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推進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工作的開展,切實防范和杜絕民宿經營中的各種不安全因素,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更好地為惠州市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好轉貢獻力量,本單位鄭重承諾如下:
1.我單位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安全。
2.熟知并嚴格遵守《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履行相關合法經營審批手續,取得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證照,證照來源保證合法。
3.民宿經營者為民宿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
4.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入住客人加強消防安全提示。
5.發現火情,立即組織人員撲救,同時向119報警。
6.自覺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監管部門下達的指令及提出建議和意見,要認真研究采取措施,按照要求抓好落實。
7.所經營的民宿符合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合法經營要求,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工作將對照《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相關內容要求,承諾在半年內整改完畢。
此承諾書接受上級相關部門、企業職工以及社會監督,如有違法違規行為,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民宿經營者簽名:
民宿法定代表人簽名并蓋章:
承諾日期:
附件3
登記編號:
惠州市民宿信息登記回執
民宿名稱: ;
營業執照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民宿地址: ;
民宿經營者: ;
建筑幢數: ;
客房數量: ;
經營用客房建筑面積: ;
經營用客房建筑層數: ;
分配廣東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統賬號: 。
登記機構(蓋章):
日期: 年 月